(1)科学性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信用管理的运用和制度设计,保持了克制,未像其他行业那样将履约表现、法院判决等作为信用管理的考量因素,以保障企业的主体性和参与市场活动的能动性。办法将处罚作为“两单”运作的主要判断标准,而不是违法行为,由于处罚的成立需要处罚决定书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认定简便的特点。
办法未对违法行为在常规的行政处罚之外设定其他责罚方式或者手段,仅是以行政处罚情况为基础,通过“两单”的动态运作,就可以发挥出比单纯行政处罚更好的督促企业守法经营的效果。同时,由于“处罚”的作出需要电信管理机构开展执法,“两单”建立在“处罚”基础上的运作,可以督促电信管理机构加强监管。这些充分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
相较于原来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的条件,办法“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规定,考虑了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因素,同时极大缩减了“违法”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中所占的比重,大量减少了对企业从事电信经营活动资格和能力的限制,对于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2)动态性
动态化运作,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所设计的信用管理制度的特色。所有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和互联网企业,都是“两单”的适用对象;由于列入不良名单的门槛低,企业会保有较高的注意心态,避免轻易违法进入不良名单;进入不良名单或者失信名单后,仍有移出机会和途径,会督促企业寻求漂白身份。
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运作,对于企业而言是有进能出,伴有自新机会,而非进得来出不去,这会强化企业建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总之,通过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之间动态的列入和移出,以及高低不同的列入和移出门槛,可以引导和督促企业守法经营,积极寻求改正。
(3)开放性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申请、使用和吊销、注销等内容,所设立的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非仅适用于许可证的审批、申请等活动,而是一种适用于整个互联网和电信行业管理的开放性机制。
根据第42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3年内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等规定,列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主要标准是被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
通俗地讲,电信企业或者互联网企业,只要是被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而无论处罚的依据是《网络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反恐怖主义法》,还是《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都要纳入不良名单或者失信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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